“百姓买房款一半以上交给了政府”
专家认为,中国地价和税费占了房价50%以上,政府要坚决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才能降低房价
本期嘉宾
顾云昌:国家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
蔡继明: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建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
李文杰: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
“目前地价和政府征收的税费占据了房地产价格的大部分,我估计是在50%以上,剩下的建筑成本其实很低。中国的富豪榜一半人都跟房地产有关。住房其实并不应该是暴利行业,因为它不是高科技产品。”
———蔡继明
“政府首先不要把房地产行业作为聚宝盆、生财之道,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一定要坚决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支持发展基于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各种开发机构,支持居民自建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活动。”
———曹建海
房价持续上涨,已经多年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2004年,国务院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过热的四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2007年,各种调控措施多达20余项,全国上下关于房地产业的话题更是纷争迭起、分歧大于共识。
今年两会期间,王超斌、蔡继明等10位全国政协委员,联署了一份《关于减少政府收费环节,遏制住房价格上涨的建议》。委员们通过调研得出结论:房价过高与政府对房地产业课税过重紧密相连,有关政府部门对房地产业收取的税费总计占房价的15%~20%,而这种税费已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50%.
政府似乎也已经意识到了房地产业及社会住房保障面临的严峻问题。“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2008年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中,也专门对“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改革和建设,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进行了论述。
“居者有其屋”一直是中国人的梦想,但何时才能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中国房地产业将如何调整?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小产权”房对住房保障有何启示?在这些重大议题面前,政府应有何作为?本期《国是开讲》约请熟识这些议题的嘉宾,探讨房地产业及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不求面面俱到,只求深切要害,对症下药。
城镇房价虚高3-5倍
以北京为例,2007年“房价-收入比”为21.9,而国际平均水平为3-5倍
南都:近几年来,房地产业的话题甚是热闹。请问诸位对目前的房地产业有什么整体的感受及判断?
蔡继明:我认为目前房价过高,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或者说是占民众消费支出的比重过高,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买房支出比重都超出了国际上公认的界限。
曹建海:我认为城镇房价普遍虚高3-5倍,泡沫化极其严重,注定不可持续。以北京为例,单价1.5万元,一套90平方米的住宅要卖135万,2007年底城市家庭平均收入6.16万元,则“房价-收入比”为21.9,而国际平均水平为3-5倍。请注意,这是在中国教育、社会保障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的房价,如果依照发达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水平,则我国居民承受的房屋支出负担那就更高了。
李文杰:去年实施的调控对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个影响在不同的地区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投资者比较多的地区,房价下调的幅度比较大;有的地区则交易量普遍下降,客户观望。我个人觉得市场的整体情况是健康的,良性发展的。房价从去年底下降,但进入3月份以来不少客户认为今年的房价走势比较明朗,所以交易额有所回升。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最近几年各地都产生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还是有上涨的空间。
地价税费占了房价50%
建筑成本其实很低,北京房价在一两万,其中一半是土地和政府征收的税费
南都:就目前而言,广大民众的感受还是“不能承受房价之重”,房价虚高是民众最真切的反映,为什么走到这个地步?
李文杰:虚高谈不上。由于政府采取了各种政策来抑制房价,所以说房价应该是“稳定的上涨”。不同的地区对高低的定义不一样,比如北京的房价和上海、深圳比不算高,高低是相对的。如果政府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房价自然会有调节。
曹建海:主要有两个原因:供给上的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垄断性,对居民在公有制土地中的权利漠视,政府严厉禁止任何非营利机构开发住宅,老百姓被迫从任意控盘的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成为房价上涨的内在动因;另一方面,国家政策特别是信贷政策缺乏对住房需求,特别是投机性购房缺乏必要约束,导致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客进入,他们以房屋囤积为基本手段,以低买高卖获得暴利为目的,一步步推高了房价。
蔡继明:两个方面———供给和需求双方的影响。从需求一方来说,需求的构成不合理,比如一个城市的购买群体不仅有当地人,还有很多外地的购买者,外地购买者一般都是高收入阶层,这构成了需求曲线偏高的原因之一。还有一部分人投资住房,我们会发现很多住房都已经售出,但是夜间这些房间都是没有灯的,实际上是没有人居住。投资者是预期将来房价会进一步上升。普通居民的需求就会受到影响,没有在他们支付能力范围之内的房子可供购买。这个低收入人群的需求就被淹没了。
从供给一方来说,房地产开发商能够接受什么样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成本和利润。目前地价和政府征收的税费占据了房地产价格的大部分,我估计是在50%以上,剩下的建筑成本其实很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房屋结构不同,但建筑成本一般在1000—3000元每平米左右,比如说北京的房价在一两万,其中就有一半是土地和政府征收的税费。
从市场结构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垄断的市场,几家大的开发商垄断了房屋的供给,政府对土地的供给也加以严格的限制。这样,市场就没有形成自由的进入和退出,没有形成完全的竞争。现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要远远高于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中国的富豪榜一半人都跟房地产有关。住房其实并不应该是暴利行业,因为它不是高科技产品。
顾云昌:要寻找房价虚高的原因,从市场经济的规律、房地产业的特点、中国房地产业的特性这三个方面找原因。用市场的办法,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一起作用来促使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钱松地紧———钱很多,流通性过剩,土地供应相对紧张,要收紧地根,需求旺盛,而且相当部分是投资性需求。再加上2007年的大牛市,导致许多供应商、投资者都来加入房地产行业,比如海尔、雅戈尔。必然导致土地的供不应求,地价的上涨。
房价高涨在于政策
政府应该允许、促进公平竞争,放开土地市场,房地产高额的利润也会下降
南都:依据蔡继明等委员的调研结论,高房价是跟政府对房地产业收取的税费过高有关。在高房价这个问题上,政府有什么责任,开发商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都需要厘清。
蔡继明:有的开发商把土地征来后囤积居奇,但我想即使存在这个现象,也是因为政府在房地产管理上有漏洞,大量的土地闲置、资金没有到位。如果管理得当,闲置的土地是要承担罚金的。我觉得没有必要过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为什么能获得暴利?有些开发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土地,比如一块土地本来是商业用地,他们就通过走公益性用地的程序,用很低的价格获得土地,然后去盖豪华住宅,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减少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从这一点来看,开发商是有责任的。
这个责任其实最终的根源还是在管理上,土地用于公益性住房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不能开发高档商品房;或者开发出来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最后也没能进入真正需要它们的人群手中,这个也是管理的责任。另外,政府应该允许、促进公平的竞争,放开土地市场,房地产高额的利润也会下降。
政府是进退两难的,一方面要有责任为公共的利益、为社会的和谐、公平,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政府要发展经济,通过地方经济的发展获得财政收入,才能搞好城市建设,这笔钱的30%-50%要通过房地产开发获得。这样就造成了住房价格居高不下,而普通居民又买不起房的两难局面。
曹建海:税费过高是影响房屋成本的一个因素,但不是根本原因。因为税费再高,开发商一样可以获得暴利,关键是他们拥有“成本-价格”联动的体制护航。
所以,根本的还在于我在上面提到的两个方面的原因:不允许老百姓以成本价获得住房的诸如自建房、集资建房等方式存在,不允许未经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盘剥的任何新建房屋进入市场;所谓的“需求”,实际上的炒房,导致房屋被反复交易,价格节节提高。
顾云昌:税费对房价有一定的影响,在整个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提高了房屋在流通领域、土地的税收。这些税收实际上都会加到买者身上,推动了房价。
土地政策难推其责
政府每拍卖一块土地,都可能成为整个城市地价的标杆,导致地价体系的重构
南都:我们也听到一种激烈的声音:高房价是政府和开发商联手造成的结果。这个判断,一方面政府是绝对的“地主”,另一方面,坊间流传不少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或有很深的背景。
曹建海:政府和开发商不仅在表面上成为上下游的产业链,在私下里有些政府官员也靠房地产开发牟利。
对此,现有土地政策难推其责。土地拍卖价格节节升高,形成明显的城市“地价重构”,这是我发现的一个概念。就是政府每拍卖一块土地,都可能成为整个城市地价的标杆,导致整个地价体系的重构,真正受益的是已经囤有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拥有大量房屋的炒房者,最后受害的还是本地的老百姓。所以我去年5月对广州市长张广宁说,千万不要再拍卖一块土地给开发商了,要把这些土地用来建经济适用房,房价很快就平抑下去了。
蔡继明:政府不能和开发商同流合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开发商要合法经营,不能串谋在一起。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串谋少不了行贿受贿,这是犯法的行为。奉公守法、公开市场,其实多数开发商都希望公平竞争,不要暗箱操作,只有少数开发商有后门,可以凭借不正当的关系占据有利地位。
南都:我们面临一个两难境况:住房价格居高不下,而普通居民又买不起房。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蔡继明:政府对土地要集约使用,要发展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业等。把房地产行业当作竞争性的产业,把住房政策进行区分,首先要把住房当作生活必需品,既包括豪宅、公寓,也包括廉租房,这是一种保障,保障最低收入阶层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这都要靠政府作为。政府把土地的供给适当放开,不应该存在着供不应求、买不起房的问题。把地价降下来,税费降下来,成本就降下来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也会得到控制。
楼市并不存在拐点
从国际市场走势来看,房地产价格是要不断上升的,但过快上升是不正常的
南都:现在房地产业有种“拐点”说,但定义不尽相同。比如万科董事会 王石认为未来楼价将是下降的趋势,对此有什么看法?
李文杰:没有拐点,部分地区下降,总体来说还是上涨的。
曹建海:如果理解为上涨势头的变化,可以说在全国都已经出现。但如果理解为反转,则在南方城市已经出现“拐点”,而在北京这样的城市,房屋价格还在温吞水般上涨。以建设部为代表的中央部门竭力避免房价大幅度回落;国税总局负责人发言否定了近两年出台物业税的可能性;房屋信贷的明紧暗松等,都使得房价回落受到阻截。但这样做的后果是消费物价指数难以控制,甚至完全失控。
蔡继明:从整个国际市场的走势来看,房地产价格是要不断上升的。但目前的过快上升是不正常的,从政府工作报告来看,政府应该会遏制这种过快上涨的势头。至于是不是拐点,我不敢说。
顾云昌:两种理解方式,一是房价的升和降的拐点,这叫“大拐点”;一是房价增幅的拐点,增幅下降,这是“小拐点”。
我认为从全国范围来说应该是“小拐点”,但也不排除有些城市会出现“大拐点”,比如深圳、广州。房价在短期内的升降不能叫拐点,只能叫波动。一个时期或连续几年的房价下降才叫拐点,比如日本、香港。从中国经济现状来看,2008年的楼市还是要突出一个字:稳。
房地产绑架中国经济?
如果把为房地产服务的投资都考虑进来,大概占到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以上
南都:住房问题和民众息息相关,但房地产业对国有经济有多大的影响,目前来看好像存在争议?
顾云昌:国务院明确提出房地产业是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的增加值占到GDP的20%,再加上它对上游和下游产业的带动作用,房地产业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中国房地产出现问题的话,首先会对就业带来巨大的问题,比如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曹建海:如果把为房地产服务的投资都考虑进来,例如钢铁工业、水泥工业、装备制造业投资等,则与房地产有关的投资大概占到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以上,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比例可以达到25%左右。可以说,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经济和人民生活。
蔡继明:我不同意将房地产业看成支柱产业。这些年来各地经济发展过多地依赖了房地产开发,这里面有虚假的成分。
盖的房子如果里面是空的,不起作用,住在房子里的人收入没有增加,就不能体现价值了,这是一种没有用的循环,有泡沫的成分。如果消费者只有一套房,这套房子100万还是200万对他来说没有意义。所以对普通的居民来说,房子价值再高也是一种虚幻的东西。投资者把房子当作投资品就要承担风险。
合理“小产权”房不应限
“小产权”房没有让政府获利,所以被以行政手段禁止,当然违建房屋不在辩护之列
南都:关于“小产权”房问题,近年来引发各方激烈争论,你们怎样看这个问题?
李文杰:这是政府引导的问题。这是土地改革的深层次的矛盾,农民有没有权出售自己的土地。
曹建海:因为“小产权”房没有让政府获利,“小产权”房突破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包围,成为他们的真正对手,所以被他们以行政手段禁止。当然,违反城乡规划乱建的房屋,应该不在我的辩护之列。
蔡继明:“小产权”房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耕地上违规建筑的房子,这部分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另一类是在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房子,这一部分没有占用耕地,所以建筑和买卖和保护耕地的政策并不矛盾,要区别对待。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接二连三的禁令,主要的目的是怕耕地被滥用。除此之外,房子既然允许建,就应该允许卖。城镇居民主要是城市房价太高,才去农村买房,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顾云昌: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现在看来,虽然它是违法的,但是它带给我们思考,城市土地紧张的同时农村的建设用地越来越闲置,如何把农村的建设用地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变成城市的建设用地,“小产权”房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启示: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反思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
政府要退出利益链
政府首先不要把房地产行业作为聚宝盆、生财之道,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南都:今年两会关于房地产业及住房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中约有四处地方涉及。其中“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尤为引人注目,诸位对此有何解读?
曹建海:说明中央认识到了问题,但关键是提高执行力。不能光说不做,要看到各地保障房的比例还非常低。
一方面,要剔除所谓“保障性住房”中的伪劣成分,例如限价房、小户型商品房,将他们放入商品房行列;另一方面,要让保障性住房占到房屋供给的80%以上。
政府首先不要把房地产行业作为聚宝盆、生财之道,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一定要坚决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支持发展基于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各种开发机构,支持居民自建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活动,把住房市场调节部分控制在不危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范围内。
顾云昌:这个表述的中心意思是,政府要保障低收入家庭,关注中等收入家庭。首先要增加供应量,多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
南都:对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我们还需要等待多久?
蔡继明:我感觉政府的有些做法是要抑制房价,有些做法却又在提高房价。现在要做的是需要推进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但现实是土地一级市场是由政府控制,从农民那里征收之后转给开发商。城市化建设一方面占用土地,另一方面要保护耕地,开发商和民众就会形成土地供应量紧张的预期,即使价格上涨还是要买,供给又受到一定的遏制。中国的人口密度也不是世界最高的,城市的建筑用地仅仅是农村的1/5,只要把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让它有序流转,就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用地。不单纯是采取一些临时的政策,我们应该总结经验,把改革深化下去。
顾云昌:仅仅有住房保障体系是不够的,要有系统的住房供应体系,低、中、高家庭都要有与他们的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住房产品。市场供应体系,社会保障供应体系,这两种体系应该“无缝对接”。现在还有一个“夹心层”在里面。需要好好了解哪些人是社会的“夹心层”,关注他们,他们在各地的比例、收入都是不同的。
南都:1998年“房改”至今,改来改去还是没有得到一个大家期待的结果。要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需要在哪些制度层面有所突破?
蔡继明:最重要的是,土地供给应区分公益性的和商业性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现在要考虑的是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能不能纳入公共利益的需要,低收入阶层的保障跟社会保障一样,也应该纳入公共决策中考虑,在土地使用中对廉租房、经适房的开发在政策上给与优惠。建设好的房子也要保障能分入低收入阶层的手里。
土地制度目前存在很多弊端,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不稳定、政府官员腐败。我今年两会的三个提案,第一个提案就涉及土地制度,第二个是农村集体用地土地流转,这是政策问题,第三个是“小产权”房。这实际上是三个层面的问题。
曹建海:要在土地制度、房屋建设开发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方面做根本性突破,甚至对原有政策推倒重来。中国的农村是全世界房地产市场最健康的地方,最贫穷的人也有房住,只是由于过于贫穷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城市的土地国有制应该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学习;另一个需要我们学习的,就是新加坡的住房政策,每一个城市都可以学习新加坡模式。
统筹:本报首席记者南香红
采写:本报记者上官敫铭 实习生江旋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一、静安区委、区政府充当万豪公司的“保护伞”,致使血本无归的46户参建户()
举报人:“凯旋城万豪公寓”46户参建户(其中42户是温州人)。
被举报人:上海市静安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
举报事由: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酿成“万豪公寓”商铺合同纠纷,并违法处置导致事态扩大和冲突升级。
请求事项:
1、追究静安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
2、查处区房管、政法委、法院、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问题;
3、行政处罚万豪公司(国企)、熠嘉公司,并移送司法机关;
4、化解该商铺合同纠纷,维护46户参建户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04-2010年,我们46户参建户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豪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书》,约定参建闸北区(现为静安区)塘沽路831号“凯旋城万豪公寓”商铺。后来,万豪公司以“政府不允许分割成单元商铺”为由,单方毁约,转让商铺,侵呑房款。为索赔,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果。
该合同纠纷的形成和升级,是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结果!该纠纷至今未化解的根本原因,是区有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充当了万豪公司的“保护伞”!具体而言,区委、区政府不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放纵有关部门违法乱纪,并授意政法委(维稳办)违法协调,是最大的幕后“盘手”。针对万豪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房管局为首的各部门“不作为”,酿成群体性事件。事发后,政法委(维稳办)“乱作为”,违法“定调子”、“定盘子”,引导各部门非法处置,导致纠纷升级;以法院、房管、公安为首的各部门违法办事,给维权设置了重重障碍。
为何静安区要包庇万豪公司?万豪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归属于区国资委监督管理,公司的法人虞建平原本是区政府的领导,故区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坐视不管。同时,万豪公司的盈利部分进入区财政账户,支持该公司侵呑房款实质是肥了区政府的“腰包”,故区委、区政府百般庇护。
一、区委、区政府严重失职,促成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一)区委、区政府不履行监督和领导职责,放纵各部门“不作为”,酿成群体性事件。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职责,是辖区内的责任主体。但是,区委、区政府严重失职,撑大了有关部门违法乱纪的胆子,放纵各部门不作为,酿成了“万豪公寓”商铺纠纷。
1、区房管局的“不作为”,直接酿成涉众事件。对于万豪公司持续7年违规售房,房管局坐视不管,百般袒护,让众多参建户上当受骗,酿成群体性事件。针对该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房管局未作处罚:
(1)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万豪公司预售商品房,且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民事判决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380号]载明:“原告与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院、市高院维持了该认定,因而《参建协议书》属预售商品房无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据此,万豪公司7年违规售房,收取我们3000多万元,早该被处罚。
(2)在万豪公司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万祥公司代销万豪公司的商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故万祥等中介违规代销,应遭处罚。
(3)万豪公司允许翟存林个人代销48个商铺。有48个商铺通过翟存林转让而与万豪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书》,均汇款至翟存林个人账户,少数收据写明“翟存林,万豪公司股东”,事后,万豪公司认可房款,足以说明万豪公司委托翟存林收款是实,至少说明默许翟存林售房并收款。万豪公司的前经理陈炜揭露:“翟存林是帮他(万豪公司)骗钱的,帮他集资的”(录音为证)。但是,万豪公司在后来的诉讼中,否认翟存林是其员工。照此推断,要么万豪公司委托非员工翟存林销售,要么翟存林是中介的经纪人。但不管是哪种情形,万豪公司都不该与翟存林个人打交道,更不应通过翟存林个人账户收房款。退一万步讲,翟存林非员工,非经纪人,却以个人名义转让商铺并收款,万豪公司应制止或举报。综上,翟存林个人售房并收款,万豪难脱干系!再者,翟存林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和收费,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规定,应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万豪公司、万祥公司预售房屋时,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两公司均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受罚。
(5)万祥等中介公司代销房屋,收取转让费、开票差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然而,万祥等中介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收取了数百万元“转让费”、“开票差价”,不仅严重违法,还涉嫌逃税罪。
(6)万豪公司、万祥公司为客户制作《阴阳合同》,以达到避税目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同时,依据政策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应该办理以下有关手续:预购人、受让人、预售人办理转让备案手续,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然后交纳有关税费”。鉴于二公司制作《阴阳合同》,为客户避税,房管局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52个商铺再行销售给熠嘉公司。《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未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的,房地产转让人不得就同一房地产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2011年11月,46份《参建协议》处于有效状态时(只有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无效。2014年以后,才有5份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万豪公司将商铺转让给熠嘉公司,明显违法,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翟存林与万豪公司签订的《参建协议书》、翟存林与我们签订的《参建协议书》,均没有办理有关手续,是违法行为。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闸民三(民)初字第1243号]载明:“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告经中介公司介绍,就案外人翟存林与万豪公司签订的有关凯旋城万豪公寓贰层商铺的《参建协议书》的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翟存林与被告万豪公司签订的《参建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承继。2004年11月18日,原告、翟存林及中介公司人员共同前往万豪公司重新签订《参建协议书》”。大多数参建户的购房经历与此相同。那么,产生两个问题:一方面,翟存林与万豪公司签订《参建协议》过程中,万豪公司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有关规定,预购人翟存林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但是,翟存林与万豪公司签订的《参建协议书》未办理上述手续,转让行为违法。另一方面,翟存林与我们签订《参建协议》过程中,万豪公司违法吗?肯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第2号文件第29条中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转让合同的预告登记手续”,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应该办理有关手续包括:预购人、受让人、预售人持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需要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然后交纳有关税费,转让合同加盖“登记专用章。最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然而,翟存林与我们签订《参建协议书》后,未依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应受到行政处罚。
2、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违法行为。2013年,区规土局向万豪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区规土局未举行听证,未告知我们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区住建局的违法行为。万豪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住建局疏于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组织听证会等情况下,作出了0201ZB0112D01凯旋城万豪公寓-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此外,万豪公司的前经理陈炜揭发“(万豪公司)竣工验收所有要跟政府沟通好,消防要跟消防沟通,建设要跟建委去沟通,这个就是骗钱的”(录音为证),住建局有关人员有受贿的嫌疑。
4、区税务局的“不作为”。2004-2010年,万豪公司收取了我们1800多万元房款,未缴税。商铺转让给熠嘉公司,实收5000多万元,未交税。对此,我们于2017年予以举报,税务局以“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为由未进行处罚。这是狡辩,因为《民事判决书》[(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380号]载明:“原告与万豪公司所订《参建协议书》的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应该办理的手续中包括“交纳有关税费”。
5、区公安消防支队的违法之处。2013年,消防支队在万豪公寓土建工程中发现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无法满足消防登高面与登高场地的设置要求情况下,违法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使得万豪公寓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沪闸公消验第0001号),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万豪公司前经理陈炜讲“动迁之后(万豪公司)请了一个经理,经理是区长的秘书,是区政府退下来的。这个消防是10年的消防,按照新的规定是验不出来的,叫了张建良弄的,张建良压下来的”(有录音为证),公安消防支队有关人员有徇私舞弊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区委、区政府的失职,区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了商铺纠纷的发生。试想,如果有任一部门或给予万豪公司处罚,或依法不予办证,或依法验收不合格,定能不同程度地遏制万豪的违法态势,最大限度地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酿成群体性事件后,区委授意政法委(维稳办)牵头协调,政法委违法“定调子”、“定盘子”,引导各部门非法处置,导致事态扩大和冲突升级。
1、政法委(维稳办)牵头组织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签订了《委托清退协议》。2014年3月6日,区政法委吴良华牵头组织召开了化解万豪公寓矛盾的协调会。《会议纪要》(见附件)明确:“鉴于法院认为万豪公司与参建商户所定参建合同无效,但所涉及参建费用应当退还,由此所涉参建户46户清退资金3162万元。法院建议需落实资金5000万元,用于清退工作全面推进。上述资金从熠嘉公司所支付的购房款中落实……建议解除万豪公寓商场行政限制”。同时,组织二公司签订了《委托清退协议》,代表区政法委在协议上签字的是“区政法委法律顾问凌鹏飞”(见附件),吴良华及有关部门未签字,显然是为了躲避今后被追责。现在,吴良华也许否认牵头组织签订了《委托清退协议》事实,但是,万豪公司在《致万豪公寓商铺参建业主的信》全面清晰描述了当时场景:“在区有关部门(指政法委)的积极协调下,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解除万豪公寓1-2层商铺转让交易行政限制的函》,由万豪公寓1层、2层商铺的买方熠嘉公司从应付万豪公司的购房尾款中拿出4500万元……用于清退参建小业主的参建款”。后来,房管局有关人员提及“政法委指示要解除行政限制”,审理我们案件的个别法官解释“赔付的比例是政法委定的”,稠州银行为了监管4500万元亦作了《意向说明书》。对于上述证据的佐证,吴良华应百口难辩。具体而言,《委托清退协议》有五处违法:(1)变相地“定调子”,即确认万豪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参建协议》无效。政法委主持协调会,目的是“清退参建户”、“保证(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产权交易顺利完成”,该行为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参建协议》无效,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所订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政法委是变相地确认了上述两点。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这次协调会召开之前,万豪公司、46户参建户均未诉请法院确认效力,故协议应当有效。那么,《会议纪要》称“法院认为万豪公司与参建商户所定参建合同无效”,难道《参建协议》就无效吗?错,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是当事人,法院不能主动去确认合同无效。有个别法官“认为合同无效”,但只有当事人起诉后,法院才能确认。政法委能否确定《参建协议》无效?不能,法律没有赋予其裁判权。综上,政法委变相确认《参建协议》无效,属于严重违法。(2)变相地确认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所订合同合法、有效。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前,合同应当推定有效,故46份《参建协议书》,在召开协调会时应当有效。万豪公司属于“一房二卖”,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规定,所签订合同是违法的。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据此,万豪公司既没有对商铺进行评估,也没有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所以万豪公司转让商铺给熠嘉公司是违法行为,合同自始无效。综上,政法委变相确认二公司所订合同有效,严重违法。(3)违法“定盘子”(即确定万豪公司的赔付总额及计算方法),明确“不予清退1300多万元转让费”。《委托清退协议》称“清退款来源为商场预售合同中交易结算金额的未支付部分余额,约4500万元……”,实质是给赔付参建户“定盘子”(4500万元)。只赔付4500万元的法律依据何在?根本没有,政法委无权确定赔付金额。同时,《委托清退协议》也明确了赔偿计算方法,称“清退金额以甲方(指万豪公司)原一层、二层参建款收入凭证为基础计算赔付”,未写明具体的计算方法,估计是“参建46户的本金3162万元”,外加一点利息,几个审判法官后来声明“赔付的比例是政法委定的”。此外,《委托清退协议》明确“除甲方开具收款凭证外的任何支付行为,均不属于本次委托清退范围”,明确“不予清退1300多万元的转让费、开票差价”,这是严重违法的,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4)认可万豪公司委托熠嘉公司做清退工作,实为徇情、徇私枉法。为避免参建户将不满发泄给万豪公司,同时为保证熠嘉公司(传闻该公司的张美华与吴良华关系暧昧)取得产权证,政法委认可了万豪公司委托熠嘉公司做清退工作。吴良华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英雄救美”的同时,也为参建户埋下了隐患。果然,二公司后来扯皮,使我们陷入“连环债”。(5)非法干预民事行为,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参建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解除协议及赔付方法,应由双方协定。但是,《委托清退协议》明确清退目的是“保证(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产权交易顺利完成”,违背了“先解除原合同、后签订新合同”的常识,忽略了我们的利益。(6)剥夺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参与权。我们是合同的一方,也是纠纷的当事人,政法委却撇开“主角”,既未让一户参建户参加会议,也未听取参建户的意见,商定了有损我们权益的协议,应属无效。
2、会后,向区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解除万豪公寓1-2层商铺转让交易行政限制的函》。此举让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的违法合同得以兑现,使我们接受商铺的梦想彻底破灭。
3、针对我们的起诉,授意法院限制立案件数。2014年,我们欲起诉万豪公司、熠嘉公司,被告知“政法委要求只受理5人诉讼”,区政法委干预司法独立,显然违法。
(三)受《委托清退协议》误导,各部门违法处置,给我们维权带来重重阻碍。
1、区房管局违法设障。万豪公司转让商铺给熠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我们利益(有陈炜录音为证),属于“一房二卖”,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未经评估、竞价等方式交易,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正因如此,有关部门发现后,商铺被房管局行政限制交易。然而,仅凭政法委的《关于解除万豪公寓1-2层商铺转让交易行政限制的函》,房管局就给熠嘉公司办理了产权证,无视法律法规!同时,二公司在办证时称“已全额付款并交税”,但实际上只支付部分房款、未缴税,后来二公司为房款支付问题闹上法庭。因此,对于双方是否付清房款和税款?房管局“选择性”失察,属于徇私舞弊。此外,在同一地块上,房管局给兰城房产办出了小产权证,却没给万豪公司办出,故意为万豪恶意解除《参建协议》提供“借口”。兰城房产办出小产权证,疑似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结果。
2、区法院枉法裁判。(1)限制立案人数。2014年,我们46户参建户起诉万豪公司,但法院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只受理5户的诉状,剥夺了其他参建户的诉权。(2)枉法裁判了上述5起案件。认定《参建协议》为预售合同并确认无效后,法院计算万豪公司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赔付方法,均按照《委托清退协议》中的4500万进行反推。该方法漏洞百出,连法官都搞不懂。在参建户李秀崇的诉讼案中,赵淳法官承认少算了6万多元,叫李秀崇去中院要求改正(有录音为证),结果中院维持原判。可见,并非二位法官的计算能力差,而是计算方法荒谬!同时,在对涉案商铺评估时,同一家评估单位对同时期的同一建筑物给出的评估价格悬殊极大,估计个别法官给评估机构“打了招呼”。更狠的是,法院枉法裁判了5起案件后,疑似到中院、高院“做工作”,使得上级法院维持原判,给我们维权陡增难度。(3)违法将《参建协议》定性为预售合同,并确认无效。关于《参建协议》的效力,有法官判有效,有判无效,出现“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怪象。对此,《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予以报道,质问“上海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缘何前后矛盾”。其实,《参建协议》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合同有效。在与杨曲汀的虚假诉讼中,为何万豪公司自称是“预售合同”?因定性为预售合同于己有利,法院定会确认无效。后来,法官为何采信万豪对合同的定性?庇护使然。退一步讲,即使定性为预售合同,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确认合同有效。(4)对万豪公司与杨曲汀的虚假诉讼案“选择性”失察。万豪公司策划虚假诉讼,是给参建户做“示范案例”,使其利益最大化。但法院要么失察,要么“中计”,总让万豪公司阴谋得逞。
3、区公安分局充当罪犯的“保护伞”。追索1300多万元转让费、开票差价无果后,我们多次求助公安立案查办,却不予立案,未给《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严重违反了办案规定。此外,我们向奉贤公安报案,要求追究万豪公司法人诈骗罪、熠嘉公司陈新龙虚假诉讼罪后,静安公安派员协助办案,结果将万豪公司排除侦查范围。总之,静安公安没有履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职责,充当了万豪公司犯罪的“保护伞”。
4、区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依此,我们要求追索1300多万元转让费,公安不立案,检察院应要求公安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立案。但实际上,检察院未行使立案监督权,只写了《答复函》(见附件),叫报案人去找公安,公安办案人员说“我不看你的材料,看了就要立案”,边说边将报案人和《答复函》抱至机关大门外。
5、区税务局“不作为”。2011年万豪公司与熠嘉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万豪公司收受了5000多万元,欠缴税款867万元(见附件)。熠嘉公司将一层商铺转移到员工名下,未交税款。此外,2012年熠嘉公司出卖万豪公司的商铺,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每平米差价15000元。以上,税务机关均未给予处罚。
6、区国资委未履行好监督职责。万豪公司既未对商铺申请评估,亦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却以1.25亿元的低价将商铺(我们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为1.6亿元)转让给熠嘉公司,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在这一过程中,区国资委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未履行好监督职责,未保障好出资人权益,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国资委既未将万豪公司的虞建平交纪委处分,亦未将虞建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严重失职渎职。
(四)我们屡次信访、走访,但区委、区政府至今仍未解决。
近十年来,我们不断写信、走访,区信访局代表区委、区政府接访我们数次,回复过几次;区政法委代表区委也多次参与接访,但最终没有解决问题。
二、万豪公司(国企)违法犯罪,让我们损失惨重
由于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的百般庇护,违法犯罪的万豪公司毫发未损,获益巨丰,全身而退,却让参建户损失惨重,伤痕累累。主要带来以下后果:
(一)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共投资3100多万元,其中1800万元虽被万豪公司认可,但区政法委协调后的赔付金额太低;另1300多万元,公安未调查去向,法院亦不调取翟存林的账户信息,至今分文未归,实在没有道理。有些参建户主是借钱投资,商铺血本无归后,无力偿还贷,徒增维权费用,最终倾家荡产。此外,我们错失了购买其它商铺的时机,付出了机会成本。
(二)徒增维权费用。
为了维权,支出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餐费、通讯费、打印费、复印费等达800多万元,这让我们雪上加霜。
(三)影响身心健康。
在十年的维权过程中,我们多次走访有关部门,有些参建户主甚至跪地哭诉求情,有两位因劳累过度去世。我们大多数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原本健康状态不佳,因维权而导致长期疲劳、焦虑,背负精神压力,丛生恶劣情绪,给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有些参建户主甚至出现心理障碍、心理失控甚至心理危机。
三、依法追究违法官员责任,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追责区委领导的主体责任。
区委班子全面领导一个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党政建设,主体责任多而大;区委书记是“带头人”,是第一责任人。区委要聚焦主责主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针对商铺纠纷,区委授意政法委(维稳办)牵头处理后,政法委及各有关部门违法处置,导致纠纷升级,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应当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规定,追究区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依法给予区有关部门及相关个人纪律处分。
在纠纷的发生过程中,区政法委、房管局、规土局、住建局、税务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消防支队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严重违法犯罪,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万豪公司违规售房7年期间,很多部门的少数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强调的是,首先,要追究政法委吴良华的责任。他滥用职权,徇情、徇私枉法,违法“定调子”、“定盘子”,引导非法处置,导致纠纷升级。退休后在凌鹏飞所开的“调解工作室”任职,可见二人关系不错。吴良华在任期间,是否为凌鹏飞谋求好处?是否与万豪、熠嘉公司进行权钱交易?是否与张美华搞权色交易?建议纪委查实。其次,要追究房管局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房管局“不作为”和“乱作为”,使得万豪公司在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给我们造成惨重损失。再次,要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法院有失司法独立,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多起案件,未守好社会公平最后一道门。
(三)建议将万豪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万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有违规销售、逃税、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有关部门的许可和验收合格等问题。同时,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逃税罪、虚假诉讼罪等。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罚万豪公司,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建议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万豪公司、熠嘉公司的以下证据、线索:
1、万豪公司涉嫌诈骗罪。第一、在违规售房时,非法占有我们1300万元房款,至今未返还,应追究万豪公司及翟存林的刑责。第二、2006年12月31日以后,明知《规划许可证》载明“无分隔形式”,仍销售13个商铺,非法占有意图明显。第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以申办、故意不申办小产权证,刻意成就《参建协议》无效的条件,将商铺易手,获益巨大。第四、参建户大多数为老年人,诈骗老年人,从重处罚。
2、万豪公司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未经评估、未公开竞价交易,将1.6亿元的房产以1.25亿元的低价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3、万豪公司涉嫌贪污罪。该公司及员工翟存林非法占有1300多万元房款,很有可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翟存林私分,因为该公司前经理陈炜指证“翟存林替万豪公司收钱”、“翟存林分得一部分”(录音为证)。
4、万豪公司涉嫌行贿罪。该公司前经理陈炜自述“竣工验收所有要跟政府沟通好,消防要跟消防沟通,建设要跟建委去沟通,这个就是骗钱的”(录音为证)”。
5、万豪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罪。该公司与杨曲汀搞虚假诉讼,想给参建户做一个“赔付示范案例”。据说,杨曲汀本人都不知道自己有此诉讼案,也没有参加庭审。
6、万豪公司涉嫌逃税罪。区法院、中院、市高院均认为《参建协议书》是预售合同,根据法律政策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办理的手续中包括“交纳有关税费”。但是,万豪公司“一房三卖”过程中均没有缴纳税款,即,翟存林与万豪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书》时,没有交税;翟存林与《参建协议》转让给我们,收取了1800多万元房款,未缴税;将商铺转手熠嘉公司,实收5000多万元,欠缴税款867万元。三项税款数巨大,逃税情节严重。
7、熠嘉公司涉逃税罪。熠嘉公司将一层商铺转移到员工名下,未交税款。此外,2012年熠嘉公司出卖万豪公司的商铺,双方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每平米差价15000元。
8、熠嘉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罪。其关联公司上海世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盛金龙与熠嘉公司进行了一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陈新龙在另案庭审时承认了该事实。
(四)建议采用以下方案化解纠纷。
1、否定区政法委所定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鉴于在46份《参建协议》有效的状态下,政法委的“定调子”(即变相确认《参建协议》无效)、“定盘子”(即4500万元),属于违法行为,应予否定;法院据此反推所判的案件属于错案,应予改判。同时,要明确:迄今为止,我们41份《参建协议》因未被法院确认无效,故仍有效;万豪公司、熠嘉公司所订《商铺销售合同》因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故自始无效。
2、在区委、区政府主持下,组织万豪公司与我们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具体办法:
(1)由万豪公司赔付我们1800多万元房款及相关损失。赔付计算方法如下:按2019年该商铺的评估价与合同约定价的差价的95%赔款,并计利息。理由是:在商铺的销售过程中,万豪公司违法、犯罪情节很多,应当承担95%的过错责任;我们没有尽到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只承担5%的过错责任。(2)支付我们已付房款的1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万豪公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等规定,应当支付已付房款的1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3)调查万豪公司、翟存林收取我们1300万元转让费、开票差价,并返还我们。责成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回该款,计入已付房款账目,并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清退给参建户。(4)由万豪公司、熠嘉公司赔偿我们维权支出800多万元。根据以上赔偿方法,将46份《参建户协议》的获赔款项逐份计算出来。
3、由区法院为41份《参建协议》,逐份制作《判决书》或《调解书》。每份《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当首先确认《参建协议书》无效,然后明确参建户获赔的具体款项。
4、已经诉讼的5份《参建协议》由市高院制作相关文书。应当由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参照以上41份协议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进行相应改判。
四、倘若违法官员不被查处,我们将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如果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及执法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分,纠纷得不到满意解决,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组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以及上海市的市委、市政府、人大、纪委、政法委、组织部、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信访局等单位举报,请求依法追究区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2、通过人民网等有关媒体,揭露区委、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3、向扫黑除恶中央巡视督导组、上海市和静安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举报,请求查处充当万豪公司“保护伞”的官员!
4、向司法机关举报万豪公司、熠嘉公司,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有关部门企图庇护,将向上级部门投诉到底。
“凯旋城万豪公寓”46户参建户
(集体签名附后)
二、海口人注意!这4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来源:自然资源法治、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编辑:周颖
本帖内容出自:
不久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将于2020年底前按计划基本完成相关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然而广大农民朋友要留意了,如果自己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将会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等待它的将可能是违建的定性和被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的严厉制裁。
那么,这究竟是哪4种情形呢?
情况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即构成老百姓所说的“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治理耕地违法乱象的决心和信心。
情况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一些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很多个案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遑论尚未取得任何证件,尚在等待确权登记的无证房屋。
情况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显然既不是福利保障又没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情况四:小产权房
这里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小产权房在性质上属于彻头彻尾的违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要依法对“小产权房”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无疑,眼下小产权房仍是无法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合法身份的。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难以确权登记的情况一定不止上述4种,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无证房屋而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确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广大农民朋友要及时询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尽快领取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入场券,让靠地增收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链接:http://www.jsdblog.com/dongguanxcqf/9039.html 转载需授权!
网友评论